(2016)浙0483执4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浙江德美彩印有限公司、杭州聚盛箱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德美彩印有限公司,杭州聚盛箱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3执436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德美彩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晓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杭州聚盛箱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伟。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浙江德美彩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聚盛箱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83民初1008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杭州聚盛箱包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3960002.77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材料,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提供不出财产线索,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院认为,经执行,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远审 判 员 周智伟人民 审 判员 于浒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书记员 孙少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