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执3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王生琴与刘培东、刘晓青、汪成亮、雷子义、樊世旺、马继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生琴,刘培东,刘晓青,汪成亮,雷子义,樊世旺,马继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3667号申请执行人王生琴,女。被执行人刘培东,男。被执行人刘晓青,女。被执行人汪成亮,男。被执行人雷子义,男。被执行人樊世旺,男。被执行人马继彪,男。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6)陕0802执366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马继彪和共同共有人周小玲名下的位于陕西省榆林市长城路西02号房产(产权证号:00581**),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马继彪和共同共有人周小玲名下的位于陕西省榆林市长城路西02号(产权证号:00581**)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审 判 长 刘 毅审 判 员 杨文林助理审判员 周利娥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