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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1民初1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原告姚友刚与被告宜宾县喜捷镇自然村征服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友刚,宜宾县喜捷镇自然村征服组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1民初1425号原告:姚友刚,男,汉族,1977年11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27197711100253,住四川省宜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文康,四川明矩(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410506594。被告:宜宾县喜捷镇自然村征服组,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县喜捷镇自然村征服组。负责人:陈前华,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友刚与被告宜宾县喜捷镇自然村征服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友刚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宜宾县喜捷镇自然村征服组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姚友刚申请撤诉是自己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友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姚友刚负担。审判员 周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曾籽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