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刑更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彭威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威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刑更117号罪犯彭威,男1984年8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岳阳监狱第六监区服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日作出(2012)长中刑一初字第01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1年12月20日起至2026年12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其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作出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5年7月19日止。执行机关岳阳监狱于2017年5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罪犯彭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4074.5分。在服刑期间罪犯彭威无任何扣奖励分的违规扣分现象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彭威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执行机关认定罪犯彭威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帐、罪犯考核奖励登记表、考核处罚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认罪服法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罪犯彭威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彭威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威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4年11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玲审 判 员 周四平人民陪审员 魏国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任 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