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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2民初2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崔风文与辉县市孟庄镇令昌机械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风文,辉县市孟庄镇令昌机械加工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2民初2368号原告崔风文,男,196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辉县。被告辉县市孟庄镇令昌机械加工厂,住所地辉县市孟庄镇高村。法定代表人孔令昌,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崔风文诉被告辉县市孟庄镇令昌机械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风文以原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9日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以原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风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郭翔升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马 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