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91执3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许瑞珍罚金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瑞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91执3781号被执行人:许瑞珍。许瑞珍罚金一案,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开刑初字第0012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许瑞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乃明审判员 张长斌审判员 姜晓旭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梅新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