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81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胡某、罗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81执250号申请执行人胡某被执行人罗某申请执行人胡某与被执行人罗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的(2014)宜民初字第16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6122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9922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7)桂1281执250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确定案件承办人通知书,但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进行公告送达。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四查”、“两查”。调��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2017年3月22日,本院到宜州市xx屯对被执行人的情况进行调查,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外出多年,常年不回家,其家人对其下落情况不明。申请执行人胡xx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罗xx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尚未履行的债务,应由被执行人罗xx继续清偿,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到本院立案庭申请再次执行。申请再次执行的,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1281执25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 土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韦厚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