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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4执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宋秀和与钱家其、杨晨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秀和,钱家其,杨晨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04执302号申请执行人:宋秀和,男,196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执行人:钱家其,男,195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执行人:杨晨光,女,195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本院在执行宋秀和诉被告钱家其、杨晨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钱家其有皖C×××××路虎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钱家其所有的皖C×××××路虎轿车一辆,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国勋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未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