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民初2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告杨红霞、万红卫、西安深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杨红霞,万红卫,西安深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281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南广济街38号。负责人:杨新丰,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亓中鲁,陕西吉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红霞,女,197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红卫(系杨红霞之夫),男,陕西美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告:万红卫,男,197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美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告:西安深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曲江池西路8号29栋。法定代表人:黄志良,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宏,陕西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陕西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告杨红霞、万红卫、西安深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撤回起诉。诉讼费43208元,减半收取21604元,由被告杨红霞、万红卫承担。审判员 马利群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许 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