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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03民初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荆州区城南开发区亿诺电器经营部与齐宝娟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州区城南开发区亿诺电器经营部,齐宝娟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03民初349号原告:荆州区城南开发区亿诺电器经营部。实际经营者:李红,女,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弥市镇新堤村六组。被告:齐宝娟,女,196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荆州区城南开发区亿诺电器经营部与被告齐宝娟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荆州区城南开发区亿诺电器经营部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荆州区城南开发区亿诺电器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荆州区城南开发区亿诺电器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荆州区城南开发区亿诺电器经营部负担。审 判 长  李德庆人民陪审员  杨白泉人民陪审员  问清莲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齐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