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民初3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刘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刘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3497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中北路108号兴业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曾晓阳,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娜,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丽芳,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腾,男,198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潜江市,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告刘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871元,应减半收取计7435.5元,由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负担。审 判 员 张莉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法官助理 刘 京书 记 员 徐虹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