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03民初1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张国平与靳文群、李加凤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平,靳文群,李加凤,张立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03民初1842号原告张国平,男,1963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被告靳文群,男,195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被告李加凤,女,1952年2月11日出生,住址同上。系靳文群之妻。被告张立旭,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平与被告靳文群、李加凤、张立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平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在银行的存款62万元予以冻结或将等值财产予以查封,并用其位于东城舜井大道235号房屋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担保的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在银行的存款62万元及相同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甘 雯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金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