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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6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捷耐特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盾安空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捷耐特阀门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盾安空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6536号原告捷耐特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长安科技园发展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135787423。法定代表人叶中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肃杰,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涛,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陕西盾安空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广济街风雷巷小区*号楼*单元***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41263561W。法定代表人张卫琴,经理。原告捷耐特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盾安空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9日以庭外和解纠纷为由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陕西盾安空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捷耐特阀门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盾安空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5元,其余255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叶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