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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执监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齐相敏、王友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相敏,王友国,山东瑞宏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刘其发,利津盛凯工贸有限公司,王雪梅,利津县旭硕化工有限公司,崔树春,季勇,李艳,东营立业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执监35号申请执行人:齐相敏,女。被执行人:王友国,男。被执行人:山东瑞宏石油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其发,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刘其发,男。被执行人:利津盛凯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友国,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王雪梅,女。被执行人:利津县旭硕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树春,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崔树春,男。被执行人:季勇,男。被执行人:李艳,女。被执行人:东营立业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友国,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齐相敏与被执行人王友国、山东瑞宏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刘其发、利津盛凯工贸有限公司、王雪梅、利津县旭硕化工有限公司、崔树春、季勇、李艳、东营立业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营仲裁委员会作出【2016】东仲字第502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鲁05执168号。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利津县,为便于案件执行,利津县人民法院向本院请求指定执行。现根据该案的执行需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东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东仲字第502号裁决书执行一案由利津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贯英审 判 员  董庆忠代理审判员  宋 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于浩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