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7民初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北京伊力特保洁有限公司与太原万达广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伊力特保洁有限公司,太原万达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7民初994号原告北京伊力特保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成寿寺路5号楼2层211室。法定代理人丁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清华,北京伊力特保洁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太原万达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解放路175号万达中心B座39层。法定代表人齐界,该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郭梦龙,山西瀚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伊力特保洁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万达广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伊力特保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伊力特保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伊力特保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11元,减半收取525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李俊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书记员 原维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