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刑更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8-20
案件名称
周培潮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刑更562号罪犯周某,男,197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成都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2日作出(2003)成铁中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撤销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年11月5日(2001)宿中刑执字第1000号对罪犯周某予以假释的刑事裁定,对该犯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26日作出(2003)川刑终字第860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6年11月2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6年11月27日起至2024年11月26日止。2009年2月至2014年11月先后四次经本院裁定减刑六十五个月。执行机关贵州省王武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2月~2015年1月、2015年2月~2016年1月二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培潮准予减刑七个月(刑期自2006年11月27日起至2018年11月26日止。减刑考验期为此次减去的刑期,从裁定之日起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源审判员 陈红审判员 赵曜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莫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