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9行赔初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夏兴明与重庆市涪陵区新妙镇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兴明,重庆市涪陵区新妙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7)渝0119行赔初7号原告夏兴明,男,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夏泽建,系夏兴明之子,男,汉族,现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重庆市涪陵区新妙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重庆市涪陵区新妙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2008675619R。法定代表人张必文,镇长。委托代理人杨小平,重庆市涪陵区新妙镇人民政府常务副镇长。委托代理人周雪松,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夏兴明诉被告重庆市涪陵区新妙镇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强制行政赔偿一案,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6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被告的负责人杨小平及委托代理人周雪松,原告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夏泽建到庭参加了诉讼。审理中,原告方当庭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夏兴明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兴明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秦 伟审 判 员 刘 利人民陪审员 罗富贵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熊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