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刑初2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雷某露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7刑初2131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 告 人 信 息 被告人雷某露,因本案于2017年4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龙检刑诉[2017]16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露犯寻衅滋事罪,建议判处雷某露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辩护意见 被告人雷某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查明事实 与起诉书指控一致。 本院意见 被告人雷某露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其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的从轻处罚情节。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判 决 被告人雷某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日起至2017年9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述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方 芳 二○一七年六月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李 雅 琪 张 玉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