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5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肖某某、冉某某重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冉某某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325刑初68号公诉机关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某某,男。因涉嫌犯重婚罪一案,于2017年2月25日被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冉某某,女。因涉嫌犯重婚罪一案,于2017年2月27日被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道检公诉刑诉(2017)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某、冉某某犯重婚罪一案,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于6月6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冷国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某、冉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肖某某于2006年9月与杨某1登记结婚,被告人冉某某于2002年9月与李某1登记结婚。2013年,被告人肖某某、冉某某在山东省务工时,二人在明知对方均结婚有配偶的情况下,发生了不正当性关系,并于2014年生育一女。2015年,被告人肖某某帮助被告人冉某某家中修建房屋时,二人趁冉某某丈夫李某1外出务工,长期保持同居关系。从2016年6月开始,被告人肖某某、冉某某在本县县城冉某某租住的房屋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今。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冉某某在明知对方均结婚有配偶的情况下,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特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建议对二被告人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内量刑,可以考虑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案卷材料和证据。被告人肖某某辩称:他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接受法庭的处罚。被告人冉某某辩称:她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接受法庭的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肖某某于2006年9月3日与杨某1在三桥镇社会事务办登记结婚,被告人冉某某于2002年9月4日与李某1在玉溪镇民政办登记结婚。2013年,被告人肖某某、冉某某在山东省烟台市务工时,二人在明知对方均结婚有配偶的情况下,发生了不正当性关系,并于2014年生育一女。2015年,被告人冉某某家修建房屋时,冉某某请被告人肖某某运输材料,二人趁冉某某丈夫李某1外出务工,长期保持同居关系。从2016年6月起,被告人肖某某、冉某某在本县县城冉某某租住的房屋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今。上列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1、受案登记表。证明:本案案件事实来源于李某1的报案。2、拘留、取保候审材料。证明:对二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3、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06年以前经人介绍他与杨某1订婚,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4年3月他和冉某某又到山东烟台打工,他们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同年7月,冉某某给他说怀孕了,他把冉某某送到南川,冉某某就从南川去贵阳找李某1,后来冉某某给他打电话说,她在中医院生育了一个女孩。2015年下半年,冉某某家修建房屋,喊他去拉东西,他们俩经常生活在一起,2016年6月的时候,冉某某在县城租房送孩子读书,他们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今。他们共同生活期间生育有一个女孩。4、被告人冉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02年还是2003年,他经人介绍与李某1订婚,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4年、2012年分别生育一个孩子在养。2013年她和她丈夫李某1、肖某某等人在山东打工,她和肖某某有了不正当关系,同年10月她和肖某某商量决定生育一个小孩,以后大家好生活在一起,为此她为肖某某生育了一个女孩。2015年10月,她老家修建房屋,喊肖某某运输材料期间,她们保持着不正当关系,2016年6月,她在道真租房居住,便与肖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5、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证明:十四年前他和冉某某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了两个小孩。2013年底,他妻子冉某某外出务工,在山东与肖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于2014年生育一个女孩。2015年初,冉某某与肖某某又在道真租房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今。6、被害人杨某1的陈述。证明:2013年下半年,龙某、周某分别给她说,肖某某在山东烟台有一个女人,那个女人还怀孕了。2016年肖某某趁她回南川老家的时候,把冉某某和两个小孩带到她家玩耍过三次。同年11月底,肖某某请人刻碑时,还把与冉某某所生的女孩名字也刻在石碑上。肖某某与冉某某对外都是以夫妻名义在一起生活。7、证人冉某的证言。证明:他听李某1之父亲说,2015年下半年,李某1家修建房屋期间,肖某某与冉某某有不正当关系。2016年底他又听到李某1讲述冉某某与肖某某在道真租房共同生活的事实。8、证人韩某、程某、白某的证言。分别证明:她们与冉某某系邻居关系。冉某某有三个孩子,在冉某某家经常进出的还有一个几十岁的男子,冉某某家三个孩子都叫那个男子爸爸,他们邻居都认为冉某某与那个男子是夫妻关系。9、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底的一天,他开车去平原干活,在路上遇到肖某某等四人,肖某某拦下他的车后说,要他带一程。他带了肖某某四人一程的事实。当时与肖某某一起的人,其中有两个孩子,另一个是肖廷章妻子的姐姐。10、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证明:证人韩某、程某、白某对肖某某、冉某某二人,证人杨某1对冉某某的辨认情况。均能予以辨认。11、结婚证。证明:冉某某、肖某某均已登记结婚的事实。12、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庭科学DNA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不排除肖某某、冉某某是李某某的生物学父母,李某1不是李某某的生物学父亲。并将该鉴定意见告知被告人和被害人的事实。13、户籍信息。证明:二被告人的出生年月等身份情况。均已达刑事责任年龄。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冉某某有配偶而重婚,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确认。鉴于二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无前科,又系初犯。本院决定对二被告人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肖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冉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元章人民陪审员 高世凡人民陪审员 张国敏二0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