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81行审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胶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丁竹青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胶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丁竹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281行审154号申请执行人胶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东楼。法定代表人周刚,局长。委托代理人张立宇,系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新静,系该单位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丁竹青,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申请执行人胶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胶计李哥庄社费征字(2016)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于本院做出审查裁定之前自愿撤回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胶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对胶计李哥庄社费征字(2016)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詹敬东审 判 员  台耀君人民陪审员  李尧发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法官 助理  梁 岩书 记 员  韩光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