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4执1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周兴旺与易国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兴旺,易国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24执1439号申请执行人周兴旺,男。被执行人易国丹,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兴旺与被执行人易国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明申请执行人周兴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易国丹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完成规定的财产调查事项后,被执行人易国丹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易国丹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兴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624民初14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梦蛟审判员 李新春审判员 马迎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盛哲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