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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1行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任秀卿与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秀卿,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津0101行初104号原告任秀卿,女,195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天磁公司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代理人陈振兴(原告之夫),男,194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机电总公司退休职工,住。被告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84号。法定代表人蔡云鹏,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秀卿诉被告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任秀卿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秀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战华审 判 员  刘智鑫代理审判员  孙 蕾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于 浩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的,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