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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81民初1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赤壁市晟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向朝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壁市晟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朝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81民初1233号原告:赤壁市晟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易小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况自友,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向朝霞,住赤壁市。原告赤壁市晟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向朝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赤壁市晟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赤壁市晟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5元,由赤壁市晟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小年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 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