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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民初2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章来宝与铜陵中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叶海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来宝,铜陵中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叶海胜,翟笃友,铜陵恒瑞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2746号原告:章来宝,男,汉族,1968年3月14日出生,住铜陵市义安区。委托代理人:何永水,铜陵县钟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铜陵中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陵市铜官大道中段2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151100375J。法定代表人:韩忠喜,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叶海胜,男,汉族,1965年10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翟笃友,男,汉族,1975年11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铜陵恒瑞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陵市狮子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5970932606。法定代表人:杨作来,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章来宝与被告铜陵中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叶海胜、翟笃友、铜陵恒瑞电气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章来宝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章来宝撤诉。审判员  郭晓冰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叶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