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1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杜建恩、刘现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建恩,刘现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31执123号申请人杜建恩,男,196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宗县。被执行人刘现辉,男,198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平乡县。关于申请人杜建恩与被执行人刘现辉债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广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2016)冀0531民初91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判决:刘现辉支付杜建恩款103897元及利息。本院2017年2月20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531民初9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地址或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后,可随时提出恢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风林审判员 张志尚审判员 马伟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晓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