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6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周思维与王鹏、西安市第五十一中学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思维,王鹏,西安市第五十一中学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6464号原告周思维,男,汉族。被告王鹏,男,汉族。被告西安市第五十一中学,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三桥镇北何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思维与被告王鹏、西安市第五十一中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思维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思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125元,下余原告1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杨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