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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2民初2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中融科创信息技术河北有限公司与河北迅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融科创信息技术河北有限公司,河北迅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02民初2660号原告:中融科创信息技术河北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建设北大街194号风尚宜都3-4-306。法定代表人:解玉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雨泽、李国聪,河北东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迅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304号。法定代表人:孔利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中融科创信息技术河北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迅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雨泽、李国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1月29日,原、被告双方签署了《专业技术服务外包合同》,合同有效期为两年。双方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所涉及的专业技术咨询服务,并为被告完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所需要的申报材料,并完成申报材料的修改、网络申报、财务审计、知识产权代理等工作,最终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工作。合同第三条第5款约定:被告出现在河北省科技厅公示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中的3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咨询费20000元,被告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3个工作日内支付原告剩余咨询服务费48000元。被告已于2017年1月26日出现在河北省科学技术厅网站高新技术企业公示名单中,并于2017年2月10日领取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至此,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已达成,被告应履行付款义务,但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拒不支付,故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给付原告咨询服务费68000元;二、因诉讼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到庭,亦未答辩及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9日,原、被告签订《专业技术服务外包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与项目相关的专业技术咨询服务,包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咨询服务,研究开发费用专项的咨询服务,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的咨询服务,2013、2014、2015年度审计的咨询服务,六项软件著作权的咨询服务。咨询服务费总计68000元,付费方式为被告出现在河北省科技厅公示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中的3个工作日内,支付原告咨询服务费20000元,被告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剩余咨询服务费48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提供了咨询服务,被告尚欠原告咨询服务费68000元。以上事实由《专业技术服务外包合同》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原、被告签订的《专业技术服务外包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合法有效,各方应当认真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应按合同约定给付原告咨询费用,故对原告主张被告给付咨询服务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河北迅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融科创信息技术河北有限公司咨询服务费6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3元,减半收取826.5元;保全费661.5元,由被告河北迅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闫晓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殷春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