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民初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林礼君与宋国光、李玉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礼君,宋国光,李玉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民初943号原告:林礼君,男,197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苍南县,现住苍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维标,苍南县民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光涨,苍南县民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国光,男,195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苍南县,现下落不明。被告:李玉花,女,195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苍南县,现下落不明。原告林礼君与被告宋国光、李玉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礼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维标、林光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国光、李玉花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礼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原、被告于2005年1月1签订的关于苍南县××乡镇××街头××号房屋买卖合同有效;2.判令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上述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3.判令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证初始登记及过户手续。事实和理由:2005年1月,两被告将自己所有坐落于苍南县××乡镇××街头××号房屋出售给原告。双方订立契约后,原告向两被告支付了购房款,两被告也将该房屋移交原告使用。因两被告拒不协助办理过户登记,原告故提起本案诉讼。被告宋国光、李玉花均未作答辩。原告林礼君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下列证据:1.原告身份证及户口本各一份,以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人口信息表二份,以证明两被告的身份情况;3.土地使用权证一份,以证明涉案房屋系被告所有的事实;4.契约一份,以证明原告向两被告购买涉案房屋的事实。被告宋国光、李玉花均没有提交证据材料。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庭审出示质证,被告宋国光、李玉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自行放弃诉讼质证权利。对本案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合法,可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经协商一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并未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及强制性规定,应予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内容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办理涉案房屋相关权属证书并协助原告办理权属过户登记手续,是实现合同最终之目的,亦是两被告应当履行的附随于合同的相关义务。因此,原告要求两被告协助办理涉案房屋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及所有权初始登记并过户手续,理由正当,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林礼君与宋国光、李玉花于2005年1月签订的关于坐落苍南县金乡镇横街头132-2号房屋一间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二、宋国光、李玉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林礼君办理坐落于苍南县金乡镇横街头132-2号房屋一间土地使用权过户予林礼君的登记手续;三、宋国光、李玉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林礼君办理坐落于苍南县金乡镇横街头132-2号房屋一间所有权初始登记及过户予林礼君的手续。案件受理费80元,由宋国光、李玉花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吴圣东人民陪审员 黄金华人民陪审员 吕小仙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书 记员 陈蒙蒙相关法律条文链接: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