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民初4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湖北三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湖北鑫众恒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湖北三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湖北鑫众恒贸易有限公司,湖北众企联实业有限公司,杨威,杨欢,叶翠仙,杨振祥,杨乐,王萌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4095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中北路108号兴业银行大厦。负责人:曾晓阳,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瑛,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栋,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三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百步亭7号。法定代表人:杨威。被告:湖北鑫众恒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2020号。法定代表人:杨乐。被告:湖北众企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2020号丹水池生产资料市场。法定代表人:杨振祥。被告:杨威,男,198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被告:杨欢,男,199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告:叶翠仙,女,196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告:杨振祥,男,196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告:杨乐,男,198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被告:王萌萌,女,198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申请人湖北三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湖北鑫众恒贸易有限公司、湖北众企联实业有限公司、杨威、杨欢、叶翠仙、杨振祥、杨乐、王萌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450万元进行诉讼财产保全,并以其自有财产为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三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湖北鑫众恒贸易有限公司、湖北众企联实业有限公司、杨威、杨欢、叶翠仙、杨振祥、杨乐、王萌萌的银行存款450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 婧人民陪审员 于 艳人民陪审员 廖 瑶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胡飞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