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02执3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与马锐奎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马锐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302执3150号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地址:惠城区河南苏屋墩12号。法定代表人:黄志强。被执行人:马锐奎,男,汉族,1986年11月23日出生,,住址:甘肃省陇南市西和县。本院在执行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与马锐奎信用卡诈骗一案中,经查询银行、不动产、车辆管理部门,被执行人马锐奎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卜 健人民陪审员 刘勇宏人民陪审员 邹 丰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廖智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