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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民他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李保仓与王永刚健康权纠纷指定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保仓,王永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民他6号原告:李保仓,男,生于1961年3月29日,住陕西省陇县。被告:王永刚,男,生于1980年6月28号,住陕西省陇县。原告李保仓与被告王永刚健康权纠纷一案,陇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受理。李保仓诉称,原告系东风镇普乐塬村党支部书记,2016年12月22日,普乐塬村准备召开村民会议,被告王永刚因索要其承包地款,与原告发生争吵和撕扯,后被村民劝开。当晚原告被送往陇县人民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挫伤(胸部、右小腿及右手)。住院28天,好转出院。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共计l7570.30元。陇县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居住地东风镇普乐塬村系该院脱贫攻坚的帮扶包抓村,该院所有法官干警均参与此项工作,陇县人民法院不便于行使管辖权,故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陇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案件审理的公平公正,陇县人民法院确不宜对本案行使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王 艳审判员 李红宝审判员 吕 梁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纪宏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