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82执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富锦象屿金谷农产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海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锦象屿金谷农产有限责任公司,李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82执381号申请执行人富锦象屿金谷农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富锦市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水利,男,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海涛,男,197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锦山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富锦市人民法院(2016)黑0882民初8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富锦象屿金谷农产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海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此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锦市人民法院(2016)黑0882民初8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尚进宝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穆 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