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3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江县支行与陈友生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江县支行,陈友生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3民初2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江县支行,住所地:峡江县群玉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3862151435H。负责人:刘敏,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小芳、朱小平,该行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陈友生,男,196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江县支行与被告陈友生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庭外已达成和解,被告已偿还了透支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江县支行的撤诉。案件受理费111元,减半收取为55.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江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肖卫云人民陪审员 龚广生人民陪审员 肖祖绍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谢芬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