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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31民初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涿鹿祥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肖振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涿鹿祥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肖振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31民初809号原告:涿鹿祥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涿鹿县温馨小区11号楼3单元301室。法定代表人:刘建成,该公司经理。被告:肖振冬,男,汉族,住涿鹿县。涿鹿祥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肖振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涿鹿祥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涿鹿祥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瑞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胡晓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