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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6民初34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俞国彪与陈万挺、黄万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国彪,陈万挺,黄万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3408号之一原告:俞国彪,男,198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陈万挺,男,198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被告:黄万成,男,197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原告俞国彪与被告陈万挺、黄万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国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俞国彪负担。审 判 长  方指挥人民陪审员  罗亚松人民陪审员  曹华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书 记员  江南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