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6民初34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俞国彪与陈万挺、黄万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国彪,陈万挺,黄万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3408号之一原告:俞国彪,男,198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陈万挺,男,198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被告:黄万成,男,197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原告俞国彪与被告陈万挺、黄万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国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俞国彪负担。审 判 长 方指挥人民陪审员 罗亚松人民陪审员 曹华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书 记员 江南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