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2民初3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江苏玉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宗圣兴业商业控股有限公司沛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玉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宗圣兴业商业控股有限公司沛县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民初3863号原告:江苏玉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沛城街道办事处汤沐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张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栋华,沛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北京宗圣兴业商业控股有限公司沛县分公司,住所地沛县福泰隆商业中心C区1层19-23室。负责人:李猛。江苏玉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宗圣兴业商业控股有限公司沛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江苏玉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玉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玉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江苏玉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欣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刘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