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726执3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安远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罗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远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罗燕,胡金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6执3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远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安远县欣山镇濂江路88号。法定代表人欧阳小明,系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吴罗燕,女,1987年6月7日生,汉族,江西安远县人,住安远县。被执行人胡金旺,男,1979年1月20日生,汉族,江西安远县人,住安远县。申请执行人安远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金旺、吴罗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26民初19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胡金旺、吴罗燕履行本案执行标的计人民币150000元及相应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吴罗燕在安远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子支行账号为13×××86、13×××71的两个账户内有存款。查明被执行人胡金旺在中国工商银行东莞桥头支行账号为20×××52的账户及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安远县濂江路营业所的账号为62×××79的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吴罗燕在安远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子支行账号为13×××86、13×××71的两个账户。二、冻结被执行人胡金旺在中国工商银行东莞桥头支行账号为20×××52的账户。三、冻结被执行人胡金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安远县濂江路营业所的账号为62×××79的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清平审判员  叶华尚审判员  郑老三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 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