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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2民初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艳杰与郝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杰,郝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2民初607号原告:王艳杰,女,汉族,农民。被告:郝征(又名郝争),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曲贺冲,河北红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艳杰与郝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王艳杰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艳杰撤诉。案件受理费5317元,减半收取计2658元,由王艳杰负担。审判员  刘金环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蔡昀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