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2民初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艳杰与郝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杰,郝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2民初607号原告:王艳杰,女,汉族,农民。被告:郝征(又名郝争),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曲贺冲,河北红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艳杰与郝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王艳杰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艳杰撤诉。案件受理费5317元,减半收取计2658元,由王艳杰负担。审判员 刘金环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蔡昀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