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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民终1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长祥、皇甫小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长祥,皇甫小芬,程路路,程超杰,博爱县胜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民终15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长祥,男,1967年3月29日生,汉族,住博爱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皇甫小芬,女,1968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博爱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路路,男,1994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博爱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超杰,男,1999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博爱县。三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红,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博爱县胜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爱县清化镇新华路与玉祥路交叉口西北角。法定代表人:程长亮,经理。上诉人李长祥因与被上诉人皇甫小芬、程路路、程超杰、原审被告博爱县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2017)豫0822民初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李长祥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李长祥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长祥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985元,减半收取2492.5元,由李长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毛富中审判员  陈金刚审判员  王长坡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彦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