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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5民初1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凤森与被告王志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森,王志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5民初1770号原告:王凤森,住隆化县。被告:王志军,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凤森与被告王志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凤森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凤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由德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鲁冠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