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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81民初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81民初686号原告:程某某,女,196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小毛,江西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男,196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原告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程金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778元,减半收取计389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审判员  付育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方阿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