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刑初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新芳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吉,张新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刑初408号自诉人张学吉,男,197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县。被告人张新芳,男,196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县。自诉人张学吉以被告人张新芳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张学吉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张新芳的控告。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新芳在审理过程中主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张学吉自愿申请撤回自诉。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张学吉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燕文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申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