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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保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青岛宏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黑龙��大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宏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大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保134号申请人青岛宏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刘满才,总经理。被申请人黑龙江大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法定代表人赵春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青岛宏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黑龙江大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作出(2016)鲁0281民初9529号民事裁定,冻结了黑龙江大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账户存款120万元。现因被申请人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2016)鲁0281民初9529号-辖民事裁定书已裁定驳回青岛宏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现该裁定书已经生效,故应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以本院以(2016)鲁0281民初952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执行,并于2017年6月9日立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黑龙江大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账户存款12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詹敬东二〇一��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周茂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