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31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乔俊杰、王淼、乔琪伟、贾小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乔俊杰,王淼,乔琪伟,贾小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3136号之一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东兴街中段。法定代表人余清才,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慧娟,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乔俊杰,男,196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居民,现住神木县。被告王淼,女,197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居民,现住神木县。被告乔琪伟,男,1984年2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居民,现住神木县。被告贾小军,男,197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居民,现住神木县。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乔俊杰、王淼、乔琪伟、贾小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时申请解除对被告乔俊杰、王淼在神木县店塔镇石窑店村乔家沟组的征地补偿款的冻结措施,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乔俊杰、王淼、乔琪伟、贾小军的起诉。二、解除对被告乔俊杰、王淼在神木县店塔镇石窑店村乔家沟组的征地补偿款的冻结措施。案件受理费3950元,依法免于收取;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晓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吕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