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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4执2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丁、刘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丁,刘苗,及担保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4执2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冉强,男,系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站路分理处主任。被执行人:赵丁,男,198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及担保人:陈莲英(系赵丁母亲),女,被执行人:刘苗,女,198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行)与被执行人赵丁、刘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724民初128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赵丁、刘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即履行本案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2190元、申请执行费2978元。执行中,本院采取了查询、冻结等执行措施。2017年6月9日,申请人农商行与被行人赵丁、刘苗达成和解协议,约定:2011年7月19日,赵丁、刘苗向农商行借款200000元,由刘苗偿还本金100000元及利息6635.46元,在2017年6月10日前付清(已给付);下剩本金100000元及利息,由赵丁在2017年12月31日前付清。陈莲英对赵丁应偿还的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赵丁交纳了案件受理费2190元、申请执行费297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724民初128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偿还借款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赵丁及保证人陈莲英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刘一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