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终3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李明春、李宝林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明春,李宝林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民终30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明春,男,195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西青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春雨,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宝林(曾用名:李宝成),男,196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西青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天津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雅萌,天津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明春因与被上诉人李宝林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1民初4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明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春雨、被上诉人李宝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雅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明春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系乡镇职能部门的统计式登记,一审法院认定其效力不当。上诉人因房屋拆迁受到损害,被上诉人却独享拆迁利益,有违公平原则。本案系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并未超过诉讼时效,且被上诉人系城镇户籍,不能获得拆迁补偿。根据宅基地的概念和无偿性、成员性等特点,可以推理出宅基地只有农村的村民可以享有,城镇居民无权享有,现行法律明确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和宅基地,各地法院在实践中均将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无效为原则。一审法院适用诚实信用原则错误,违反了公平公正原则。李宝林辩称,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被上诉人已依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该协议应属有效,且上诉人的请求已超出法律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明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认定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被告立即归还原告位于东××大道××号的房屋;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996年7月25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就买卖东××大道××号的房屋签订《协议书》,约定甲方将自己正房四间以及附属建筑包括屋内灯具、吊扇、暖气以叁万元卖给乙方,现金一次付清。甲方搬家日期在村建楼房能迁入住户开始结接搬迁工作。协议达成后,原、被告交接了房款、房本和房屋。现案涉房屋正面临拆迁。被告提交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载明涉案宅基地使用权人已变更为“李宝成”,并经政府相关部门盖章确认。被告系杨柳青镇农业户口,不是东桑园村民。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主要争议焦点是原、被告达成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有效。被告虽然不是东桑园村村民,但其户口类型为杨柳青镇农业户口,原、被告就诉争房屋买卖达成协议时间为1996年,协议签订后双方即就房款、房产交割完毕,并经相关政府部门审核备案。从尊重历史照顾现实以及保护交易安全角度出发,上述协议应为有效。此外,被告对房屋长期、稳定地占有、使用状态也是应当受到保护的重要价值利益。在房屋售出二十年后,原告在房屋面临拆迁补偿的情况下,又以转让农村房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要求确认买卖���同无效,其行为亦与民法倡导的诚实信用原则相悖。因此,对于原告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无效以及被告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李明春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李明春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供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虽非涉案房屋所在村村民,但在一审审理时,其已提供户口本证实其系杨柳青镇农业户口。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系城镇居民,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1996年签订《协议书》后,双方均已实际履行,相关政府部门亦进行了审核备案,因此,一审法院从尊重历史、保护交易安全角度考虑,认定上述协议有效并无不妥,本院应予维持。综上所述,李明春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李明春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 路代理审判员 姚 琦代理审判员 姜纪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仇 维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