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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执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某、弥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弥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444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男,1974年1月10日出生,住所地献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弥某,男,1985年2月12日出生,住所地献县陈某申请弥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9民初36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某于2017-2-17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9民初360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建忠执行员  李广杰执行员  韩振旺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荀金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