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民初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郜付各、戈某等与张洪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郜付各,戈某,张洪建,张之拥,菏泽神州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菏泽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02民初970号原告:郜付各(戈成芹之母),女,1953年06月06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戈某法定监护人:郜付各(戈成芹之奶奶),女,1953年06月06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杜进喜,山东思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洪建,男,1978年02月0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张之拥,男,1978年09月0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菏泽神州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艳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代理以上三被告):候站,牡丹三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菏泽市分公司负责人:王保清,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德全,北京市吉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郜付各、戈某与被告张洪建、张之拥、菏泽神州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菏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郜付各、戈某于2017年06月0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洪建、张之拥、菏泽神州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菏泽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郜付各、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郜付各、戈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潘友朋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武松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