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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5民初13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郑国辉与黄江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国辉,黄江川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5民初1301号之一原告(反诉被告):郑国辉,男,197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龙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永江,福建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艺勇,福建弘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反诉原告):黄江川,男,1978年2月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现住福建省长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松泰,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郑国辉与被告(反诉原告)黄江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被告(反诉原告)黄江川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江川以其已经与郑国辉于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且郑国辉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江川撤诉。案件受理费82元,减半收取计41元,由黄江川负担。审判员  戴阿福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洪志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