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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民初9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杨全敬与游兴旺、杨士华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全敬,杨士华,游兴旺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2民初9241号原告:杨全敬,男,197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士华,男,194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游兴旺,男,193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原告杨全敬与被告杨士华、游兴旺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杨全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被告杨士华、游兴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全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杨士华1998年5月1日签订的《卖房契约》有效。事实和理由:被告游兴旺在通州区永乐店镇半截河村有宅基地一处,游兴旺将该处房屋卖给了杨士华,1998年5月1日,杨士华又将该房屋卖给了杨全敬,原告已将购房款支付给了杨士华,原告系本村农民,房屋已交付。被告杨士华、游兴旺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杨全敬与杨士华于1998年5月1日签订的《卖房契约》有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全敬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伟营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 楠 微信公众号“”